重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三环高速公路江津至綦江段
正式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渝府〔2025〕22号
市交通运输委、市发展改革委:
你们《关于三环高速公路江津至綦江段正式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请示》(渝交文〔2025〕9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现行收费公路管理政策,同意三环高速公路江津至綦江段正式收取车辆通行费。
该路段收费标准按照《重庆市交通委员会重庆市物价局关于三环高速公路江津至綦江段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渝交委〔2016〕19号)、《重庆市交通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重新核定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批复》(渝交发〔2019〕35号)、《重庆市交通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高速公路货车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交发〔2020〕43号)等文件要求执行。即:客车通行费收费标准以一类车0.65元/车·公里为基数,分别按照1类至4类客车收费系数1.0∶2.0∶3.0∶4.0计收;货车通行费收费标准以一类车0.60元/车·公里为基数,分别按照1类至6类货车收费系数1.0∶1.8∶3.25∶4.08∶4.75∶5.29计收,6轴以上的大件运输车辆按基本费率的7.5倍计收;专项作业车通行费收费标准以一类车0.60元/车·公里为基数,分别按照1类至6类专项作业车收费系数1.0∶1.8∶3.25∶4.08∶4.75∶5.29计收。